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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中药品种?;は喙匚募辛送骋徽?、研究,重新明确了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批准?;さ闹幸┢分?,将在我局网站以及《中国医药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我局不再批准其它企业提出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申请。

二、批准?;さ闹幸┢分秩绻谂记笆怯啥嗉移笠瞪?,其中未获得《中药?;て分种な椤返钠笠涤Φ痹凇吨幸┢分直;ぬ趵罚ㄒ韵录虺啤短趵罚┕娑ǖ钠谙弈谔岢鐾分直;ど昵搿R咽芾淼耐分直;ど昵耄岢龃松昵氲囊┢飞笠翟谕分稚笃?、审批期间可继续生产该品种。

三、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向我局申请中药同品种?;ざ旨绦分种幸┑模揖纸兄垢弥幸┢分峙嘉暮诺男Я?,并在我局网站以及《中国医药报》予以公告。对公告前已经生产的合格产品,准许其在产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

四、对?;て诮闹幸┢分?,国家中药品种?;ど笃牢被岵辉僭诒;て诼?0个月发文告知有关?。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企业做中药保护品种延长?;て诘纳瓯ㄗ急腹ぷ?。

持有《中药?;て分种な椤返纳笠?,如申请延长该品种保护期,应当按《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提出延长?;て诘纳昵?,并报送相关资料。

五、此前由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家中药品种?;ど笃牢被岱⒉嫉挠泄刂幸┢分直;さ奈募娑ㄓ氡就ㄖ啊短趵饭娑ú灰恢碌?,一律按本通知及《条例》规定执行。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以上规定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并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