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注[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品种?;さ募喽焦芾砉ぷ鳎揖肿橹泄夭棵哦灾幸┢分直;は喙匚募辛送骋徽怼⒀芯?,重新明确了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批准?;さ闹幸┢分?,将在我局网站以及《中国医药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我局不再批准其它企业提出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申请。
二、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获得《中药?;て分种な椤返钠笠涤Φ痹凇吨幸┢分直;ぬ趵罚ㄒ韵录虺啤短趵罚┕娑ǖ钠谙弈谔岢鐾分直;ど昵?。已受理的同品种保护申请,提出此申请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同品种审评、审批期间可继续生产该品种。
三、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向我局申请中药同品种?;ざ旨绦分种幸┑模揖纸兄垢弥幸┢分峙嘉暮诺男Я?,并在我局网站以及《中国医药报》予以公告。对公告前已经生产的合格产品,准许其在产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
四、对保护期将满的中药品种,国家中药品种?;ど笃牢被岵辉僭诒;て诼?0个月发文告知有关?。ㄇ⑹校ㄊ称罚┮┢芳喽焦芾聿棵偶捌笠底鲋幸┍;て分盅映け;て诘纳瓯ㄗ急腹ぷ鳌?/p>
持有《中药?;て分种な椤返纳笠?,如申请延长该品种保护期,应当按《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提出延长?;て诘纳昵?,并报送相关资料。
五、此前由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中药品种?;さ奈募娑ㄓ氡就ㄖ啊短趵饭娑ú灰恢碌模宦砂幢就ㄖ啊短趵饭娑ㄖ葱?。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以上规定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并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